臺北市市民電動機車電池補助汰換實施計畫

98年度「臺北市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空氣污染防制費補助臺北市市民電動機車電池汰換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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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背景說明:

 

一、        有鑑於國內以往推廣電動機車經驗,電動機車電池耗損之汰換費用常為電動機車維修時最昂貴的支出項目(每次更換電池費用平均為新臺幣5仟元至1萬元不等),且由於目前上市之電動機車電池耗損頻率普遍偏高(平均使用時間約為1),「不願持續汰換電池」因素常造成電動機車使用者停用電動機車,因此為提高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市民持續使用電動機車之誘因,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特於90年度開始運用「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編列「補助本市市民電動機車電池汰換」項目,編列每輛電動機車新臺幣3,000元之電池汰換補助費用。

二、        前述補助作業自90年實施以來,已累計核定補助本市617輛次電動機車電池汰舊換新,本局於今(98)年度持續編列「補助本市市民電動機車電池汰換」項目預算,維持每輛電動機車電池汰換補助新臺幣3,000元經費,補助名額為100輛,總計共編列新臺幣30萬元之電動機車電池汰換補助費用,該筆經費業經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在案,為順利於年度內辦理電動機車電池汰換補助工作,特擬定本項實施計畫。

 貳、補助對象:

 

一、        凡設籍於本市市民(以身份證明文件所載戶籍地址為憑),在國內購買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核通過補助之電動機車,並於臺北市騎乘使用滿1(以本局查詢臺北市監理處登記車籍資料為依據),於今(98)年度辦理電動機車電池汰舊換新者;若車籍為公司或法人所有,請以公司或法人名義申請。

二、        每人(含公司或法人)限僅補助1輛次。

三、        電動機車相關製造商、代理商及經銷商所購買車輛不予補助。

四、        已於97年獲得本局補助電動機車電池汰換費用者應於汰換滿1年(依汰換月份做為補助認定標準)後提出申請補助(以申請人97年及98年電池汰換證明文件為審核依據)。

參、 補助期間:

 

98216日起至981231日或補助額滿為止。

肆、 補助標準:

 

每輛電動機車補助新臺幣3,000元。

伍、申請程序:

 

一、        凡符合補助對象規定條件者,均可提出申請,本局將依其申請資料提送到局之日期作為補助順序之依據,補助額滿時即不再受理申請。

二、        申請補助者應填具申請資料如左列各項文件(應依規定彙整成冊),向本局提出補助申請。
(
) 申請表(格式如附件1)
(
)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及領據(格式如附件2)
(
) 申請補助之電動機車行車執照證件影本

(格式如附件3-13-2)
   (
) 申請切結書(格式如附件4)
   (
) 98)年度電動機車電池汰換證明文件,如統一發票或收據

(其上應加蓋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影本(須註明與正本相符並

蓋申請人印章,另須註明汰換電池之規格)。
   (
) 其他補充證明文件(本局依實際情況要求檢附之補充證明文件,

如公司或法人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其他相關公司證明資料影

本等)

三、        本局於受理補助申請後,即進行各項文件及補助資格審核確認,經審核結果符合補助條件規定者,本局將電匯補助款予申請人指定之銀行或郵局帳號,並以正式公文函知申請人;另審核結果不符合補助條件者,本局亦將以正式公文函知不符合補助之原因並將申請文件隨函退回。

陸、本計畫自奉 核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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