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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凡符合補助對象規定條件者,均可提出申請,本局將依其申請資料提送到局之日期作為補助順序之依據,補助額滿時即不再受理申請。
二、
申請補助者應填具申請資料如左列各項文件(應依規定彙整成冊),向本局提出補助申請。
(一) 申請表(格式如附件1)。
(二)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及領據(格式如附件2)。
(三) 申請補助之電動機車行車執照證件影本
(格式如附件3-1及3-2)。
(四) 申請切結書(格式如附件4)。
(五) 今(98)年度電動機車電池汰換證明文件,如統一發票或收據
(其上應加蓋免用統一發票專用章)影本(須註明與正本相符並
加蓋申請人印章,另須註明汰換電池之規格)。
(六) 其他補充證明文件(本局依實際情況要求檢附之補充證明文件,
如公司或法人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其他相關公司證明資料影
本等)。
三、
本局於受理補助申請後,即進行各項文件及補助資格審核確認,經審核結果符合補助條件規定者,本局將電匯補助款予申請人指定之銀行或郵局帳號,並以正式公文函知申請人;另審核結果不符合補助條件者,本局亦將以正式公文函知不符合補助之原因並將申請文件隨函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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